时间:2014-07-11 16:43:4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2002年买的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12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
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1、案涉两份遗嘱是否有效?
2、徐老妻子遗产应如何分配?
我所认为:
首先,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
其次,2012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案涉遗嘱无效,徐老妻子去世后,其遗产究竟该怎么分?
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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