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监护权归民政局?

时间:2014-09-02 14:57: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解读:夫妻离婚,孩子监护权归民政局?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一对残疾人夫妻离婚后,他们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当地民政局。由于这对夫妻都是残疾人,没能力抚养,而其他近亲属也无监护能力。最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将孩子的监护权判决指定给了当地民政局,孩子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抚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一般都会判给其中一方,但是镇江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例外,下面就法院的判决探讨一下法理依据。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本案中,由于这对夫妻都是残疾人,没能力抚养,且其他近亲属也无监护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指定当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在本案中,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确有困难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因此可以由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抚养。

三、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该夫妻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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