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09 16:19:0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解读:出租房窗户掉下把车砸,车主损失谁来偿?
基本案情:
市民章先生是某小区的住户,他的车子一直停放在自家楼下的停车位里。几天前,正当他准备出门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被砸了一个大坑。在小区物业的协助下,章先生找到了坠窗房间的租户和房东。租客邵女士承认窗户是从她家坠落的,她说:“星期天晚上我妹妹一个人在家,8点左右风雨很大,窗户突然就掉下去了。”房东陈阿婆拒绝赔偿,并称《租房协议》中已明确安全责任均由租客负责。章先生说,他的车子购于2010年底,当时花了约30万元。经过保险公司鉴定,车子维修费要一万多元。如今房东陈阿婆与租户邵女士对于赔偿事宜相互推诿,张先生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赔偿?
就上述案件,我所认为:
一、对于高空坠物致损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在已明确8楼住户为侵权人的情况下,车主章先生有权要求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房东陈阿婆和租客邵女士应当对车主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分配:
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租赁物的安全责任分配问题,则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因窗户坠落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由出租人陈阿婆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邵女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陈阿婆无财产赔偿能力时,才由邵女士承担赔偿义务。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维修义务:
除了前述《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承租人邵女士所租房屋的窗户损坏,若她与出租人陈阿婆之间对于维修事宜无约定,出租人陈阿婆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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