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谁负责?

时间:2014-09-12 15:36:1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解读:转让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谁负责?

基本案情:

近日,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在发生事故时已经报废,且被改装成三轮摩托车)在沿某国道行驶途中,由于避让不及,与驾驶电动车的蒙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蒙某负次要责任。但是邱某的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梁某,梁某于2005年5月将该车转让给林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6年,强制报废期为2009年。该车经过多手转让后,邱某于2005年底在二手车市场购买到该车。在本次事故中给蒙某造成了9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蒙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就上述案件,我所认为:

一、报废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肇事车辆被多次转让且已达到报废期限,发生交通事故并给蒙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蒙某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机动车转让后的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24条:“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肇事机动车是特殊动产,梁某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在经检验合格后且未达强制报废期转让该车并交付使用,该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梁某对该车已不再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而邱某亦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梁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蒙某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转让后未登记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邱某购买该车时,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期限,因此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邱某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邱某应该承担对蒙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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