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6 16:58:5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储户存款被偷取,银行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
叶某于2008年6 月12日在某市农行开了一个账户。2014年8 月,其确认账户上有存款15.6万余元。可在2014年9月初,当他去取款时,竟发现其账户上的存款此前已经被人支取,叶某立即向该市公安局报案。
该市公安局立案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根据叶某和该市农行提供的银行账单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表明,叶某所持银行卡上的存款于8 月24日被分10次从ATM 自动取款机上被支取现金20200 元(手续费200 元),而后又在湛江一购物广场分4 次刷卡消费13.5万余元,现金支取和购物消费两项金额合计15.5万余元。事发后,叶某提出向该市农行索赔,最后协商不下遂将该行起诉到该市法院,要求该市农行赔偿叶某损失,以及相关利息。
我所认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叶某因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该市农行应对叶某存款损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该市农行应赔偿叶某部分损失,以及相关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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