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孕“遗腹子”,有继承权吗?

时间:2014-09-19 15:28: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解读:人工受孕“遗腹子”,有继承权吗?

基本案情:

马某与丈夫结婚3年,一直没有孩子。后二人去医院检查得知,丈夫患有不育症。夫妻再三商量后,决定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孩子。不久,马某便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成功怀孕。可是,正当两人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欣喜万分时,丈夫却突然因交通事故身亡。此时,马某怀孕已满7个月。办完丈夫的后事,马某表示肚子里的孩子应该可以继承丈夫的一部分遗产,但是婆婆认为马某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怀上的,并不是自家血脉,因此对财产没有继承权。双方就孩子的遗产继承问题争论不休。最后,无奈的马某把婆婆告上法院。

我所认为:

一、人工受孕子女的身份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马某人工受孕的事实,是其与丈夫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因此,马某所怀胎儿应当被认定为马某与丈夫的婚生子女,其依法享有继承权。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从实际行动行为来推定。

二、胎儿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本案中,既然已经确定了马某腹中的胎儿是婚生子女有继承权,那么在丈夫遗产分割的问题上,未出生的孩子也是可以依法继承部分遗产的。

三、遗产继承人的顺位及份额: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马某以及马某的婆婆都有权利继承马某丈夫的遗产,并且都是马某丈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三人应各分得马某丈夫遗产的1/3。当然继承人如果进行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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