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体的专业性用语的思考

时间:2014-09-23 15:04: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对媒体的专业性用语的思考

据某媒体报道:

9月8日凌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头号犯罪嫌疑人吴某及刘某、张某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北京被包头市公安局人员抓获,但围绕这家“骗子”公司的一些疑问仍有待厘清。8月底以来,全国超过9个省区发生以吴某为法人代表的某房产中介公司突然关闭事件。在经历了“病毒式”急剧扩张之后,这个曾笼罩着“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光环的中介公司,几乎在一夜间崩盘。  与此同时,各地公安部门不断接到大量购房者报案,称购房款被骗,初步统计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  

我所认为:

在这篇报道中,且不评论该报道内容中对吴某等人涉嫌罪名正确与否,单就“以吴某为法人代表的某房产中介公司”这点,就可以看出,该媒体缺乏对法律用语的研究。从法律角度探析,“法人代表”这样的用语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法人代表”这样的字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法定代表人”。这不禁让笔者又想到了,以前阅读其他报纸上有关法律的文章时,有的记者将“法人代表”直接表述为“法人”,这种叫法都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法人”是一个抽象概念,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媒体,作为传播新闻等信息的媒介,其传播的信息对广大读者起着引导教育的作用,像“法人”和 “法人代表”这样不准确的表述,很容易误导市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广大媒体在发布相关法律文章时,最好事先咨询相关律师,以确保其发布的信息给公众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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