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26 17:15: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360起诉《每日经济新闻》侵害商誉一案胜诉,获赔150万
据某媒体报道:
9月19日,360起诉《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每经》)涉嫌虚假报道、侵害商誉一案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法院判定《每日经济新闻》虚假报道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连续向360公司道歉十天,并赔偿150万元。对该案,法院认定:1、《每日经济新闻》发表的《360黑匣子之迷——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等一系列虚假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2、《每经》相关报道中的评论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360名誉权的侵犯。3、涉案报道以举例、比喻、“业内专家”观点引述等方式以小证大,夸大、强化了上述技术现象,恶意引导360用户群体误信被告报道内容,臆想出严重的隐私受侵后果,从而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4、《每经》报道对360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分析认证以及得出的结论,缺乏权威性,且在选取之前媒体报道时仅选择了对原告不利的负面报道,存在倾向性,有违新闻报道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以确定性、批判性口吻陈述相关结论,系对版面事实的夸大,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在相关技术问题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涉案报道夸大事实、引导读者对尚无定论的问题产生确定性结论的做法,亦构成对360名誉权的侵犯。5、每经公司作为《每日经济新闻》的主办单位及每经网发布文章的版权所有人,经闻公司作为每经网的主办单位,同时发布涉案报道的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判决《每日经济新闻》必须从即日起十日内停止销售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报纸,删除每经网上的涉案报道及转载链接,《每日经济新闻》赔偿360公司150万元。法院同时要求,《每日经济新闻》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每经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在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板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的法治版块首页显著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360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据悉,《每经》被重罚150万元的赔偿额,创造了中国司法名誉权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此案一判,在网络迅速引起了轩然大波,公司的名誉权引起了许多人的重视。下面我所将为大家解读与公司名誉权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1.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
答: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人单位享有名誉权。
2.侵犯企业名誉权有哪些形式?
答:其实侵犯企业名誉权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是差不多的。主要有:侮辱、诽谤、诋毁等方式。
3.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侵犯企业名誉权者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5.如何计算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6.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企业单位的精神赔偿要求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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