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29 16:28: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解读:“防狼喷雾”现地铁,出事谁负责?
具体案情:
近日,北京地铁某号线车箱内突然出现不明气体,导致其他乘客身体不适,据目击者称,事因两名乘客吵架,其中一人在车厢内喷了“防狼喷雾”,由于该气体刺激性很大,整个车厢的人都不停地流泪、咳嗽、打喷嚏,大家都用衣服捂着口鼻。对于在地铁上使用“防狼喷雾”的行为,若出事该怎么办?
就上述案件,我所认为:
一、在地铁上使用“防狼喷雾”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1条规定:“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是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公安’标志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除经特许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使用”。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第3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本案中,虽然“防狼喷雾”与警用催泪弹有相同的辣椒素成分,在向人体喷射后会使人感到皮肤灼热、喉咙刺痒甚至不停地流泪、咳嗽或打喷嚏,但是对于非警用“防狼喷雾”的使用行为,国家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在地铁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使用“防狼喷雾”对其他人造成影响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使用者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使用喷雾的行为不仅给乘客带来了不良影响,而且又扰乱了公共秩序,则使用者还有可能触犯了,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若“防狼喷雾”使用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还需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使用者在使用喷雾时确实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紧急需要,但是采取向周围人求助的方式也无人可以帮忙,此时,使用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了“防狼喷雾”但造成周围人损害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如果使用者的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其所要维护的自身权益要大于周围人受到喷雾刺激的人身权益,则其可以拒绝周围人的损害赔偿主张;但如果使用者使用“防狼喷雾”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对周围人损害赔偿的主张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三、若“防狼喷雾”本身存在缺陷,被侵权人应向谁主张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如果乘客使用的“防狼喷雾”存在质量缺陷,则乘客也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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