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私募资金与非法集资

时间:2014-10-15 16:32: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如何区分私募资金与非法集资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很多金融领域的企业家以及法律工作者们都有一个共同疑惑,那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与非法集资到底区别在哪里呢?下面我所将为大家解读。

一、两者概念不同

私募资金,又称私募股权,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界定标准不同

目前我国对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比较一致,包括:(1)人数限定;(2)不得定期返息;(3)不得公开募集;(4)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5)3名以上高管;(6)工商注册及备案。而非法集资行为,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招募方式不同

私募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禁止利用任何大众传媒做广告宣传,禁止一般性广告和公开劝诱。一旦采用任何公开的方式,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而“非公开方式”到底有哪些方式,尚无法律作出正面规定。因此,私募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招募行为。同时,“公开性”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之一,非法集资行为人必定要隐蔽这一特征,利用所谓的“非公开”方式,甚至直接以“私募”为名进行招募。因此,私募与非法集资侧重在非公开的方式上进行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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