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4 21:06:5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机动车转让未办保险变更手续的理赔责任认定
案例简析:
2014年5月11日晚8点左右,段某驾驶货车沿某县国道往某镇方向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近亲属将段某车辆交强险所在保险公司及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000元。经庭审查明,货车登记车主为邵某,2014年3月转手由段某出资购得,但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尚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对于车辆转卖过后没有过户登记及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我所认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如果该肇事货车已经出卖且已实际交付,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强险合同未做批改手续的,仍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具体来说,关键是要看案涉车辆转让前后危险程度有没有增加。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货车在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比转让前有所增加,故保险公司也仍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段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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