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4 21:07: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餐饮业新规出台,禁设“最低消费”
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24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推翻“最低消费”终于有规可依,为餐饮经营者在提升服务和营销理念上指明了方向。但与此同时,如何降低顾客维权成本,让顾客真正做回“上帝”,我们仍需拭目以待。现我所从以下几个方面,针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促销活动需明示限制条件: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根据《办法》的相关处罚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消费:
在《办法》出台前,一些餐饮商家和消费者关于最低消费是否合法的争议不断。“最低消费”作为业内一条潜规则,“霸王条款”屡禁不止,这与市场供求等因素不无关系。
有的经营者认为,饭店可以设“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如果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仍然选择进入包间就餐,就应该视为双方达成了约定。但是《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设“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不能因为消费者口头认可了,就认为“霸王条款”合法。
三、标准不清维权仍尴尬:
《办法》对于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只有一句话的表述,并没有进行较为细致且可供参照执行的阐述,对此,应出台相应解释或细则。由于对“最低消费”的标准并没有界定,餐饮经营者可能会采取“提高包间菜价”以及“大厅原价消费”的方法来规避该《办法》的规定。此时,消费者依然会遭遇到维权尴尬。到底能否让消费者的腰板真正“硬”起来,一方面要看监管部门是否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则需要明确细则,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对于消费者的举报,“最低消费”证据的收集是核心问题,必须让消费者消除后顾之忧才能鼓励消费者进行举报,从降低维权成本角度入手让“最低消费”消失。
在此,本所提醒广大餐饮业经营者:
《办法》的出台是消费者期盼已久的“好声音”,餐饮业良性运转不能再指望依靠设置“最低消费”之类的“霸王条款”取胜,要换位思考,以客人利益为中心,提升自身的服务和营销理念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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