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8 13:48: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借车发生事故,谁能获得保险理赔款?
案例简介:
2013年10月,蒋某未经车主王某同意,将其出租车开走,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该客车上的乘客林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无责任。事后,蒋某支付了出租车维修费5200元及小型客车维修费88037.34元。因该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理赔款共计55331.04元支付给了出租汽车公司。后该出租汽车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罚款后,将剩余的48510.84元交通事故理赔款返还给王某。
蒋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理赔款,王某以蒋某未经其同意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拒绝返还。遂蒋某将王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理赔款48510.84元。
我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虽然蒋某私自驾驶王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受损车辆的维修费是由蒋某支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归蒋某。相应地,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且根据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故王某没有取得保险理赔款的合法依据。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后,王某应当将该笔理赔款退还给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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