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4 14:37: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具体案情:
某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2011年5月,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订了公司的《公司章程》。2014年6月,因公司经营上出现问题,导致公司严重亏损,各项业务陷入僵局,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关系恶化。王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为8%。公司出现了问题导致王某的知情权、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王某作为股东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吗?
我所认为:
一、王某不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法律规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王某所持公司的股份仅为8%,所以作为提起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
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比如公司经营恶化,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和浪费,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等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三、法院不受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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