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7 16:14: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查阅权”?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2年9月,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另设立新公司,该新公司与纺织服装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王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新成立的公司与纺织服装公司参加某医院的同一招标项目,且均中标。2014年6月,王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纺织服装公司邮寄律师函,向纺织服装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等相关材料,以行使股东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的要求。但纺织服装公司以未收到邮件为由未给予答复。现王某将纺织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会计账薄。纺织服装公司以会计账薄里包含了商业信息及秘密,而王某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存有不当目的为由,拒绝王某查阅纺织服装公司的会计账薄。王某的“股东查阅权”该如何行使?
一、何为“股东查阅权”:
所谓的“股东查阅权”是指公司股东拥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查阅权和复制权,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仅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
二、股东如何行使“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另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而且必须登记。对于查阅的地点及时长,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可以推断出,股东在查阅公司相关材料时应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对于查阅时长也要有一定的限制。
三、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的,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某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王某要求查阅公司相关材料的行为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为王某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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