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1 16:06:3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合伙债务可让一人承担吗?
基本案情:
2013年初,孙某与程某、陈某合伙开矿,并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王某向孙某等人设立的合伙企业购买矿石,并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同年年底,孙某与其合伙人程某、陈某散伙,孙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王某现金拾万元整,孙某。2013年12月31日。”之后,由于王某未获得矿石,也无人返还其预付款。王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预付款,王某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我所认为: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欠条虽为孙某一人出具,但该10万元应当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孙某作为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孙某应该返还王某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在其将预付款返还王某后可向另外两位合伙人程某、陈某进行追偿。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内部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本案中,孙某在向王某返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可向程某和陈某进行追偿。三人各自的承担比例应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若协议不明确,三人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比例的,三人平均分担。
三、是否应追加其他被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原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王某对合伙债务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在诉讼中,若王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当事人,法院可不追加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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