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1 14:29:2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股东私下将股权转给妻子,转让是否有效?
具体案情:
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20%,最近他被确诊为癌症晚期,于是王某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自己的妻子李某,并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于王某未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现其他股东不同意王某的股权转让行为。
我所认为:
一、王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王某这种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妻子不是公司股东,因此,王某若想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的妻子,就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若公司其他股东在接到王某关于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其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王某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王某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划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即使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王某的转让行为,王某的妻子也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若公司其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行使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则需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出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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