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8 13:47:4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公司分立后债务该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某市制药厂与某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中约定,物资公司向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 2011年8月底,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制药厂由于改制的需要,分立为某药业有限公司和某对外服务公司两个单位。制药厂向物资公司购买的4吨药材作为分配财产为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制药厂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物资公司协商约定,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药业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了10万元,物资公司向其追要剩余的10万元,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回复,自己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应由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支付。而对外服务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4吨药材,这是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己无关。物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为公司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二、公司债务的约定承担:
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确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按份承担债权、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若要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立,这是产生按份承担的必要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后,才能产生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按照约定的分担方法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的债权债务须为同一可分的给付。可分的给付是指一个给付可分为数个给付而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可分给付的内容必须统一。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互相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分担。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分担的必要条件。至于如何按份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则无关紧要。
三、公司债务的法定承担:
法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但它们所分享的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的法人变更使某制药厂付款人的地位有所改变,由于一分为二,它的法人地位即告终止,它的权利义务即应由药业有限公司和对外服务公司享有和承担,它应支付物资公司的货款也应由两个公司负责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参照上述法人分立时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份承担的构成要件,两公司应各承担10万元货款。对外服务公司以自己并未占有4吨药材而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标的物所有权与本案中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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