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30 16:44: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律所解读:离婚诉讼中的房屋产权分割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房屋产权往往成为离婚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二)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二、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特殊处理情况:
(一)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曾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清偿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二)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一)一方父母婚后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项的规定内容处理,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若拿出借条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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