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30 14:11:2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律所解读: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在实务中,保证人在行使自己的追偿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追偿权的行使时间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追偿权的行使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主要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及时通知债务人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因此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四、抗辩权的行使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若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五、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诉讼时效的限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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