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7 16:45: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如何防范公司并购中的常见风险
一、立项前对公司并购项目的风险防范
在并购初期,收购方除判断该项并购在商业上的价值以外,还需研判并购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这时公司可以聘请律所指派专业律师。此时,律师可根据了解的概况,向公司呈交并购可行性的法律分析意见,包括并购的法律方式、行业准入、投资的产业限制、审批风险等。律师不仅应向客户全面分析、披露所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更应该向客户推荐化解、降低风险的办法和方案。
二、商业秘密泄漏风险防范
并购项目的选择、立项、谈判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并购方也要防止跳单的情形,从而避免导致流失商业机会,或者付出更大的并购成本。并购不免会涉及两方的商业秘密,比如收购方的战略意图或相对方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但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仍旧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常常会在并购谈判初期,就签署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之类的协议,来争取特定时间段内独占或优先的谈判地位并设定双方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三、付款风险防范
一项大型的并购项目,其程序往往复杂冗长,影响并购成败的风险点也很多。因此,公司在参与项目的谈判以及起草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就有关收购方支付对价款或者投资款事项,尽量设计分期或者附条件的付款方式,以降低收购方的资金风险。
四、资金安全风险防范
在一些特定的并购项目中,有时需要设置回购条款来降低买方已经支付款项后的风险。例如,在众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并购项目中,考虑到项目的商业利益建立在政府对公共资源(水、电等)的合理定价,或者保证某路桥收费的足够期限,或者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须保证某项特许权的唯一性等基础上,这时律师通常建议收购方在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明确当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卖方将承担回购资产、项目、股权的义务,并约定回购的价格。但需注意的是,前述回购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律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或者向客户进行明示。
五、公司实际控制风险防范
在诸多并购案例中,收购方要求实现相对或者绝对控股权。这不仅在股权比例上应有所体现,更要在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班子的调整上实际体现,否则可能面临虽持有多数股权但并不实际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的风险。对公司的控制至少应体现三个方面:股份比例多少;董事会中董事人数多少;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权限范围和具体权能的表决机制。当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有谁担任对公司实际控制的影响显而易见。不要简单地以为持有股份多就一定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相反,即使股份比例不占优势,在公司三会的权力分配、表决机制、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选任等方面处理妥贴,仍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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