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3 16:25: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股东出资不到位,影响股东权利吗?
案情简介:
王某、钱某于2012年3月设立某公司。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分期投入,第一次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计250万元,其余在2012年3月20日前缴清。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规定:王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50万元,分二期出资,第一次出资175万元,其余在2012年3月20日前缴清。钱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分二期出资,第一次出资75万元,其余在2012年3月20日前缴清。后钱某缴存公司账户投资款75万元,王某分两次缴存公司账户投资款共计350万元,并办理了公司验资注册的相关手续。2012年3月16日,公司登记成立,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直至公司成立后两个月,钱某未缴纳剩余出资75万元。那么,钱某未缴清出资,影响其股东权利吗?
我所认为:
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方面,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的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方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无反映出股东的资格。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钱某与王某共同订立,该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章程中的股东明确为王某与钱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亦已记载王某与钱某系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不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构成要件,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也可以责令其补缴,是否实际出资本身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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