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您应该了解什么?

时间:2015-04-24 16:58: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您应该了解什么?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意见》,广大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自己与他人纠纷的当事人,应该了解些什么呢?

一、法院对立案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自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答复”

根据该《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三、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四、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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