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PPP项目主体间“共赢”?

时间:2015-05-15 17:18: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未来我国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PPP 将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模式予以推广,而对PPP进行全面探索和实践已经成为当下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任务。然而,在PPP项目建设或者运营的过程中,由于存在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博弈、项目合同文本不够细化完善等缺陷,在实践中,如何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机构的“共赢”呢?

我所认为:

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全面参与PPP模式运营的方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利益,促进PPP项目的顺利进展,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共赢”的局面。

所谓“术业有专攻”,面对政府在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政府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协助建立健全地方性PPP模式工作机制以及实施细则,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构建整体的制度性框架;(2)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3)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制定PPP模式实施方案,从法律上确保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与实效性;(4)通过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可参与遴选确定社会资本合作对象;(5)针对项目合同文本不够细化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项目洽谈、合同文本起草及签订工作,以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责任;(6)如果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政府予以化解。

在实践中,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不仅对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熟悉,而且在实务中对企业的治理也有相当的了解,介入PPP模式的运营后,可以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对PPP项目进行综合把握;针对地方政府凭借公权力侵犯企业利益的行为可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可以为社会资本方面提供的法律服务有:(1)参与社会资本为PPP项目的合规性论证,为社会资本提供可行性建议;(2)参与PPP项目洽谈全过程,发现其中政府侵犯社会资本的行为,并可积极筹划应对;(3)协助起草招投标文件;(4)协助签订PPP项目合同文本;(4)对项目潜在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事实上,已经有律师事务所就PPP模式专项法律服务成立了PPP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的参与降低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效地调节与缓和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政府以及社会资本机构降低合作成本,运用法律为二者创造利润,可以说,律师事务所全面参与PPP模式的运营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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