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9 14:16:05 文章分类:保险理赔
信敏功所解读: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问题也日渐凸显,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中获取双重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为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制度应运而生。下面,我所将为您解读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
二、 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
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公司代为行使,这种让渡实质上是权利的法定转移,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
三、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第三人的范围也有限制,第三人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除非是由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属等较近的血亲或者姻亲,而组成人员是指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与被保险人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代理人、合伙人。
五、 代位求偿权的特别规则
1、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未赔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公司因此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3、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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