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6 17:02: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私募中有哪些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运作。
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要实施募集资金的行为。关键要看行为方式和程度是否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禁止。
目前私募中常见的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1、募集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失控
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实践中,私募经理或营销人员多采用网络宣传(包括制作私募基金网站)、口口相传、亲友互传、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有些甚至委托小额担保公司以及个人募集资金。口口相传、亲友互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目前并无明确定义,如果同时违反了私募人数限制、最低出资标准、不得允诺固定回报等规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开宣传”。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很难完全掌控宣传范围和宣传对象,一旦失去控制,就符合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行为特征,进而涉嫌非法集资。
2、代持股中实际投资人数超限
代持股是指一名投资人为了达到200万元或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标准,集合多个投资人的资金参与私募。目前,私募领域涉嫌非法集资中的代持股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一些私募发起人为了获取注册,安排或者默许一些投资能力不足的单个投资者,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进入公司,而代持人可能持有数十甚至数百名投资者的资金。这种行为给私募公司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
3、变相允诺给付固定回报
承诺给付固定回报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实践中,有些私募发起人在融资难的背景下,为了扩充资本,往往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大打“擦边球”。具体表现为,不明确约定给予固定回报,而是采取向投资人展示基金的过往回报业绩、预测投资的收益回报、展示对其他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等暗示的方式,或者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按期支付高额利息、在宣传中默认给付回报等方式。此类方式是“承诺给付固定回报”的变相实施,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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