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

本人在与公司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款:乙方在离职或被甲方解职后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招揽和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甲方同样的业务。其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客户资料、专利申请统计表、商标申请统计表、著作权统计表、流程管理表、业务渠道、业务管理方法、行销计划、收费标准、定价政策及收费信息、财务资料、采购资料、代理合同,等等。
请问该条款是否属于竞业限制,是否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2-02-08-状态:未解决]
李红伟律师的解答:

您好。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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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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