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社保问题

本人2000年11月进入西安一家民办大学,工作至今。2008年7月份,在调入人事处工作,才将自己的人事关系及社保转入学校所托管的相关机构。2008年六月份之前,由于学校管理上的漏洞以及自己的疏忽,造成2000年11月至2008年7月之间社保未缴纳。而且学校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本人3月份提出离职,而单位商议后,决定支付本人7000元社保补偿+三个月工资约6000元,合计13000元补偿。我觉得非常不合理,由于自己工作的时间接近十年,是该学校的老员工,并不想把事情闹的很僵,但是,我非常想知道,按照法律的规定,我正常的情况下应该至少拿到多少补偿?一、是社保部分。二、是事实劳动部分。
诚挚的感谢各位律师,我想了解大概的赔付金额,最好有准确的数字。
补充提问:
关于社保的补交与续交问题,2000年以前,我曾经在工作过的单位连续缴纳过4年的社保,按照前几年的社平工资的话很低,而且不能补交,续交的话,肯定要按照目前的社平工资。西安目前的社平工资为1400左右。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0-04-19-状态:未解决]
李红伟律师的解答:

您好。关于社保部分应由单位补缴。
关于事实劳动部门,由于学校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与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您可向学校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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