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咨询
最近。我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案子,律师告知我已过诉讼时效,我很迷惑,所以再次向大律师请教,谢谢大律师给予答复。十六七年前,我被文化站责令停业整顿,并在我不在场不知晓的情况下,变卖了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但在我得知情况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后来,我一直通过信访途径寻求解决,几乎每年我都要给市区以及镇政府进行上访或信访。直到05年各级政府才有了书面意见,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基层法院以我与文化站没有合作依据不予受理,法院也没有给出《不予受理》裁定书。09年11月份,我再次信访各级政府,要求解决我的诉求,朱行镇文化站的主管部门朱行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仍然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大律师:按照我上面的陈述,我的诉求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我要问大律师,我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年内我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以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谢谢大律师。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4-23-状态:未解决]
李红伟律师的解答: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