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纠纷

我想请问我在2009年10月份签的合同,有效期是一年,要到2010年10月终止的,合同写的是没底薪10个点的提成,就是说卖100就有10块钱,可在11月30号通知提成要重新调整,我就打电话问了负责人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她说十二月份开始才按调整的提成算,刚好那时候有急事辞职,12月开始不上班,还是有经过公司同意的。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是12月28号就是发11月的工资,可是发下来的工资少了600元,打电话过去问负责人她就说现在要从11月份开始按照调整的提成算了,大家说说作为一位打工者这几百块钱,我们是要加班加点辛辛苦苦才赚来的就应为他们的一句提成重新调整就没了,我打电话问了其他分店的促销员他们还是按正常的10个点算的,就几个辞职的发少了工资,这冤不冤啊,所以我需要你们的帮忙,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5-04-状态:未解决]
李红伟律师的解答:

您好。工资标准不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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