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补签的问题

律师您好!我09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直到10年2月公司才与我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我补签日期为09年2月,我没办法只好填写了09年2月的日期。现在公司要解雇我,我找出当时签的合同,发现公司盖章下面,有一个是“委托人签字”,是10年年初的总经理签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据我所知,09年2月,这名总经理还没有到公司任职。这样可以证明合同是补签的吗,并以此为依据,向公司索赔未签劳动合同时的2倍工资吗?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6-12-状态:未解决]
李红伟律师的解答:

可以证明合同是补签的。你可主张的赔偿事由,不仅包含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还包含加班费、取暖费补贴等等,具体赔偿事宜,应视具体情况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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