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和社保问题
我是2010年4月1号入的职,然后一直没有买保险也没有签合同,直到11月12号才签的合同,合同落款日期是2010年11月12号,但合同第一条规定合同期为1年,时间是2010年4月1号到2011年12月30号,试用期为6个月,然后规定医保从11月12号签订合同时才开始买,然后养老要从2011年1月才开始买,当初迫于无奈,不想失去工作才签订了这份合同,可是到2月15号都没见他买保险,于是我提出辞职,他只同意按照合同从11月12号开始补医保,从1月1号开始补养老。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从我入职的4月1号开始就补齐保险,还有就是我4月1号入职到11月12号之间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如果有瑕疵,是否有权利要求他给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谢谢
补充提问:
你好,李律师,我还想问下,如果我要求补6个月的双倍工资可行吗?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2-19-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