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低保户存折未足额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构成何罪?
民政部门在核定低保户后,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简称低保金)通过银行汇入其统一为低保户设立的个人低保帐户。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办理群众的低保手续中,存在下列行为:1、隐瞒低保金的发放标准和有低保专户存折的事实截留低保户的低保存折未予发放,冒领或以自己的名字领取了低保户的低保金,后未足额给付低保金;2、谎称低保户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将该低保户的低保存折收回,冒领继续发放到该存折帐户上的低保金。如果上述行为的数额均达到犯罪标准,对该两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补充提问:
是贪污还是侵占罪?望得到大律师的指点!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2-19-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