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

请输入需要咨询的内容!我家的对外出租,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写明上交租,没有违约金。租期不到一年,我的房子就对外出卖了,承租方不肯搬走,而新的房主又不肯租给他,承租方不但不走还扬言说要我赔偿他两万元钱。我该赔偿吗?我想把门锁上不让他做生意逼他走,可以吗?他交了一年的房租,我没给他写收条,我可以反咬他说不交房租把他撵走吗?我该怎么办,希望能给我一个详细的答复。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5-26-状态:已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期内,即使你买了房子,承租方仍然有继续租赁的权利。即法律上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同时,因为你的房子出卖时不知是否通知承租方,如果没有告知,承租方可以要求撤销你的买卖合同,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新房住如果在买该房子的同时知道你的房子正在出租,无需对新房住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的行为给承租方造成损失,你应该为你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诚信是做人的立身之本,已经支付的房租,怎么可以否认呢?!建议你找承租方协商为妥。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来自《法邦网》徐进明律师解答,请对徐律师解答进行评价!咨询13159837500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回答认真负责,条理清晰,看后受益非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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