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情况:
1、甲方第一次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甲与乙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生子女确定抚养费及监护权。共同财产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承担。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甲与丙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鉴于你咨询的问题主要是甲方与乙方的婚姻问题,而不是和丙方的离婚及财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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