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下婚姻财产财产约定的问题

婚房婚后由丈夫父母出资购买,在丈夫一人名下。现准备做婚姻财产财产约定,约定在共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基础上,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并打算去公证处公证。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达到该婚房夫妻共有的法律目的。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8-30-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你说的情况:
婚房由你丈夫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你丈夫的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属于你爱人个人财产。

如果要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你和你丈夫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共有人变更登记就行,把你的名字写到共有人一栏就行,这样你丈夫就不能单独出售该房产,需你和你丈夫双方同意才能出售。无需办理公证。

如果你公正了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你丈夫还是可以单独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一旦过户了,你无法得到该房屋,只能根据公证书就该房屋出售的房屋价款向你丈夫进行追偿,这样就麻烦了。所以徐律师建议进行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就行,这样可以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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