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06年7月6号和我爱人结的婚,婚后生一个孩子,现在一周岁,我们今年还买了一座楼房,楼房的钱是我们没认识之前我爱人的钱,我现在和他离婚,房子能有我的吗,孩子会盼给我吗。谢谢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1-27-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的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是个人财产的形态的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所以仍为个人所有。所以该房子归您爱人个人所有,但需要你爱人出具相关的证据证实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如是您爱人父母出资,有没有说明给谁,那么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法院判例2周岁以内的孩子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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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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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工商查询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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