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
律师您好:
请您帮我界定一下这样的房产性质:
我前夫在与我结婚前集资了一套单位的房子,面积初步估算为65平米,并按此面积交了全部款项共6.66万(精确面积等以后精确测量后多退少补)。拿到房子后我们结了婚(1998年),单位在2002年才开始申办房产证,办证时单位对房子的面积进行了精确测量,为66.12平米,因此又于2002年办房产证时补了面积差额的1.12平米的钱(共1148元),实际就是面积精确测量后的多退少补。
由于认为该房为我前夫的婚前财产,在2005年离婚时就协议归了他。目前我以单身身份申请单位住房,规定是如果福利房为前配偶婚前财产,离婚后无房一方可以分房。
而单位认为由于在2002年(婚姻期内)我们支付了面积差额的1.12平米的款项,且购房协议上写有付清全部房款后,所购住房所有权归乙方(我前夫为乙方)所有,而认为我前夫的集资房不能认定为他的婚前财产,因而我也就没有资格申请单位福利房。
请律师帮我界定一下这样的房产究竟是不是我前夫的婚前财产?
急切盼望得到您的答复!
非常感谢!
焦急的求助者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09-11-27-状态:已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该房产为您前夫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的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是个人财产的形态的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所以仍为个人所有。所以该房子归您爱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