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一孩在女方已罚款并上户口,男方可追加罚款吗?
我是湖南人。先生是广州人,我们计划外生育一孩在女方已罚款(并注明夫妻双方罚款] 已上湖南户口,现将小孩户口迁入广州市。广州居委要我先生再缴罚款.说男方没理由去女方缴罚款.请问合理吗?
现在将小孩户口迁入广州市,需要我先生的计划生育证,我先生已接扎,我们也出具了结扎证,但广州居委称; 1,我们缴4000元罚款太少 2,男方没理由去女方缴罚款.3,要我先生再缴 10万元罚款(可以分期缴) 4,只有先缴一部分罚款后才能办理我先生的计划生育证,不缴钱就不办证.请问计划生育条例是否规定一方罚款太少,另一方可以追加罚款 ?既然这样可以的话,我在广州同样缴哪么多罚款,根据孩子户口随父母的原则,孩子出生后直接上广州户口不就行了吗?为什么户口条例规定(男方广州户口,女方外地户口,计划外生育孩子一定要随女方先上户口)?我现根据规定孩子已上湖南户口,而广州居委又卡住不办我先生的计划生育证,我孩子的户口就无法迁入广州市。请问我该咋办呢?请给我支个高招吧?谢谢
补充提问:
为此我咨询广州市海珠区计生局,工作人员说我先生必须再缴社会抚养金,说我们违反计划生育条例 [ 第四十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为规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在外地缴交计划外生育费低于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征收标准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征收差额部分。]
按以上条例女方在户口所在地缴社会抚养金是逃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吗?!
广州市江南中街道办没有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我,但我去居委办我先生的计划生育证时,居委的办事人员就要我找街道办梁主任,说只要主任说办就办,而我找到梁主任,梁主任说要补缴社会抚养金10万元,说我违反计生条例第44和46条 。
附:[ 第四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
第46条 [ 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 ] 梁主任说指的是分别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缴社会抚养金。并不是指罚款当地,这样的领导,我没法同她咬文嚼字.
我把以上问题到广州市政府网上信访投诉,信访办把问题转到海珠区计生局,海珠区计生局的答复是 [我违反计生条例第44条:逃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 我先生必须再缴社会抚养金。我给孩子上湖南户口必须在我的户口所在地缴社会抚养金,难道这也叫逃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现在连上级部门都看不懂计生条例请问我该怎样向上级申诉?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2-17-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相关行政部门已经对你进行了罚款40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已经完毕。所以不能进行二次处罚。现在他们因为你们不补缴罚款,就不办理户口问题是违法的,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