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最长要多长时间

我在2010年8月中旬女方提出离婚,在法院经协调离婚,女方要求财产问题另案处理,我也同意。后期10中旬又提出第2次起诉分割财产,开庭后女方提出无理要求有没有合法证据,又以寻找证据为理由要求推迟判决,直到2011年3月中旬也没有法院的动静。请问这到底还要拖多久?拖到超过规定时间是什么结果?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3-16-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你只能向该法院院长反映或者向上级法院领导反映

二、同时,法律对举证期限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你的案子已经开庭,对方如无合法的理由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不应允许,鉴于你的情况,你可以向有关院领导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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