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检了张省份证办信用卡

是3张信用卡总额度是29000,2000的卡我们一次性还清楚了注销了。家里条件不太好,后俩张额度太高了,7000的我们做了分期还款,20000的只用了15000,我们也做了分期还款,这3张卡从来没有逾期过一次。都是准时还钱,3张卡也只消费过4次。2000的卡1次消费2000,7000的卡消费俩次6500和500,20000的卡消费一次15000,就在也没有消费过,还款中也没消费过,2000的卡在当时消费20天左右我们就还清销卡了。后俩张我们做了12个月的分期,后俩张还清楚以后注销卡,我弟弟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款途中当事人知道了有要承担什么责任?要坐牢吗?这属于信用卡诈骗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希望好心律师能帮忙回答下!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1-03-24-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你弟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应当尽快还清款项,如果过了追诉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发现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自首的话,鉴于你弟弟的情节不是太严重,法院有可能给予缓刑考虑。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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