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您好,在回家的路上我把一横窜公路的给撞死了。责任是主次。有三个被抚养人,母亲67岁,大女10,小女5。恳请大律师帮我计算如果农村的是多少?按城镇计算是多少?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04-08-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规定。

下面四川省200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 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1元
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
6、2009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年6月1日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二是省统计局目前不能准确提供按国民经济中类行业分组的平均工资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仍应按今年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执行。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附:四川省2009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 目 2009年度平均工资(元)
(一)农、林、牧、渔业 17,572元
(二)采矿业 24,000元
(三)制造业 19,702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618元
(五)建筑业 18,871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81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1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18,27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16,249元
(十)金融业 50,546元
(十一)房地产业 20,16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52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 43,97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807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764元
(十六)教育 29,161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2,417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81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180元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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