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的问题
我在厦门工作,现在还没辞职。合同上写的是两年的,我才做了半年,现在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合同上写的是需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但是现在想马上离开,现在不要这份工作了,连这个月的工资也不要了,不知道可不可以。
补充提问:
那一般来说赔偿是指经济赔偿吗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1-04-08-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你的情况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