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您好,我在2008年1月份有4万元借给朋友,当时我们写好借条,他还按了手印,可是现在都已经2011年了,我们要他归还本金和利息,他却因为没有钱落跑了,现在我找不到他人住在哪里。
请问我该采取什么措施去追要呢?
补充提问:
我已经去借款人所在户籍地查来他的身份证这些资料了,可是人还没有找到,警方也没有协助我去找他。所以在没有找到借款人的形势下,该不该先去法院起诉呢?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1-04-14-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在我们所接受的讨债业务中,债务人失踪出现了较高的比例,也是部分老赖常用的逃债手法之一 针对你的情况,你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时限,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你必须于欠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你的朋友或其妻子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这一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然,如果你的朋友或其家人在两年后仍愿意还款,你有权接受。 你到法院起诉时,要提供你朋友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在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如果对方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然后,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你能够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法院就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了。如果人和财产都找不到,法院会出具中止执行的裁定,等将来找到对方人或财产的时候,再恢复执行。 来自《法邦网》徐进明律师解答 13159837500,如满意请对徐律师解答进行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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