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问题

我有两个兄弟,与我妻已生有一女,2007年又怀孕,因为计生办没来劝阻,又因我妻子因曾堕一胎留下心理阴影,于是生下第二胎,去年,因全国人口普查已经报上户口,如今法院有发下罚单,要求罚10万多元,家里本经济贫乏,如今又被这罚单弄得无路可走,不知这样的罚单是否符合法律,不知这样的政府还是否是为人民服务,不知国家是否愿意帮助他的子民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23-状态:未解决]
徐进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你说的情况:
法院下的罚单不合法.。

未婚先育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江苏省标准为:根据《江苏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元

你生育二胎应缴纳社会抚育费 农村为36752元 城镇为91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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