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5 00:39:21 作者:虞兵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后的起诉期限
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赔偿等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往往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当事人接到该通知后,如不服的,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某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后,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收到不予受理通知15天的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该区分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从而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当事人不服的,理应按照规定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向法院起诉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对于案件本身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则应直接受理,即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也不应在受理时主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