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6 16:07:43 作者:虞兵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属
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贷款购房已经是很平常的事,但却由此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结婚后偿还部分贷款,离婚时此类房屋如何处理?
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时应考虑房屋的升值。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