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10:25:59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112th国会 1st会议 H.R.2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政府高级领导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因其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其他原因,美利坚合众国拒绝其进入美利坚合众国。
美利坚合众国在众议院
2011年6月3日
新泽西州的史密斯先生(代表自己、Mr. WOLF, Mr. BURTON of Indiana, and Mr. ROHRABACHER)介绍以下被交送司法委员会的法案:
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政府高级领导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因其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其他原因,美利坚合众国拒绝其进入美利坚合众国。
通过美利坚合众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代表集体制定。
第一节:简称
此法令可被简称为“2011中国民主促进案”。
第二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政府高级领导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进入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禁令。
无论其他法律条文如何规定,根据《移民与国籍法》212(F)(8 U.S.C.1182(F)),总统可行使拒绝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进入美利坚合众国的权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高级领导地位;
(2)属于(1)中不予准许进入美利坚合众国的人员的近亲属;
(3)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高级领导人员的业务往来,而从政府政策或其他政府行为(包括侵犯人权、贪污、破坏或侵害民主组织或其他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发展的行为)中取得重要经济利益的任何个人;
(4)参与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
(5)参与暴力镇压或逼迫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
(6)参与贩卖北朝鲜难民或者在明知这些难民返回北朝鲜后将面临逼迫的情况下仍将其强制遣返北朝鲜;或者
(7)任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或执法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成员,曾参与实施暴力镇压,监禁、酷刑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侵犯人权的对以下特定个体的逼迫行为,包括:
(A)宗教组织的领袖或者成员;
(B)民主提倡者、组织者或者示威者;
(C)任何参与人权辩护和倡导或者公共利益问题的公益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的成员或个人;
(D)工人权利的倡导者;
(E)参与独立媒体、传媒工作的个人或者网络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