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注意的事项,石家庄投资法律顾问李宪刚,河北柏辉所

时间:2013-10-18 16:23:03  作者:李宪刚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

主讲人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李宪刚律师,电话13393211062

一、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或关系。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本身有合理合法的一面,正常、有序的发展民间借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它也伴随巨大的风险,常常引发纠纷和法律诉讼。为此,在发展民间借贷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合同签订

民间借贷中,借据包括口头、借条、借款合同等三种类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借据书写应规范,防止双义引误解。一定用大写和小写结合,写明币种。等

2、审查主体

依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能是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公司、企业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应注意明确主体,账款应入借款主体的账户。

3、审查用途

但是民间借贷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4、利息

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担保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在民间借贷中,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能随便替人担保。

6、 履行

民间借贷中,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交付。

7、违约风险与控制?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8、注意期限

民间借贷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9、注意刑事风险

不要触犯非法行首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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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资信调查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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