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26 16:51:35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顾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中支付等内容。《社会保险法》虽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截止目前还未出台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我们社保经办机构也未收到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文件和实施办法。恳请谅解。
针对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河北省人社厅2013年4月份表示今年也将着力解决。张义珍表示,省人社厅今年将研究拟定《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和新老农保衔接政策,也在酝酿制定中。
